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专业基地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6-11-18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专业基地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专业基地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6-11-21
 

为了民主立规、科学决策,现将我局起草的《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专业基地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2016年11月29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邮寄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们。
 
邮寄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体育路15号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邮政编码:523009
 
传真:23391128
 
电子邮箱:vk@dg.cn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环保专业基地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莞市环保专业基地的环境保护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设立的电镀、印染(含洗水、印花)等环保专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环境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镀、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定点、集中建设、集中治污、集中管理,从源头上加强环境管理,实现产业布局明显优化,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水平明显提升。
 
第四条 基地主要污染物及重金属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基地主要污染物及重金属排放总量纳入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不得超过基地环评批复的总量指标要求。
 
第五条 基地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循环用水”的原则优化设置废水收集、回用、排放管网,规范设置排污口,配套建设基地废水集中处理厂,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中水回用率,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第六条 基地实行集中供热,逐步关闭现有小锅炉。
 
第二章 环保部门职责
 
第七条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基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基地环境准入政策要求,依法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入基地电镀、印染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第九条 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
 
第十条 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基地及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对基地进行检查,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废水集中处理厂的运行情况、集中供热站治污设施的运行情况、在线监控设施的运行情况、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企业主要生产设备的运行情况、环境应急预案及环境应急防范设施、物资配备等情况。
 
第十二条 环保部门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基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统筹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法规知识。
 
第三章 属地政府职责
 
第十四条 基地所在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属地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基地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规划建设、用地报批和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属地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基地环境影响评价。基地建设过程中需要作出较大修改调整的,属地政府应当重新组织开展基地环境影响评价。基地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属地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后评价),发现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属地政府应当引导基地产业健康发展,着重引进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基地定位和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本市产业转型升级和产业链完善提升的产业。
 
第十七条 属地政府不得在基地和基地卫生防护距离内规划新建居住区、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物,同时应当在各功能区设置适当的绿化隔离带,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八条 属地政府应当积极运用市场、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引导不符合基地建设规划的企业、居住区、医疗卫生机构等逐步退出基地范围。
 
第十九条 属地政府应当建立协调工作会议制度,组织辖区内发改、环保、规划、国土、经信、水务、安监、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基地运营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强化综合服务和运营管理功能,督促基地内企业加强行业自律,加强环境管理。
 
第四章 建设运营单位职责
 
第二十条 基地建设运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基地建设和基地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管理的能力。
 
第二十一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订基地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环境保护技术人员,成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工作机构,专职负责基地内部的环境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以及本市锅炉环境保护准入的要求优先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电能等清洁能源。
 
第二十三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基地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的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符合总量控制的要求。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缴纳排污费,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建设运营单位需要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环保部门申请并取得同意,通知委托其进行污染物集中处理的企业。
 
第二十四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安装基地总排污口、重点污染源排污口自动监控设施,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实行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自动监控设施台账和档案,正常使用、维护自动监控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确保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污染物排放等环境信息,方便公众参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基地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在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严重污染的紧急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危害发生或者扩大,并及时向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资源化、减量化、再利用”的原则,依法做好基地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管理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第二十八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废水处理收费价格,并报属地政府备案。建设运营单位应当牵头制定废水处理服务合同,通过与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废水接纳标准,明确废水收集管网维护责任。建设运营单位可根据需要检查基地内企业的废水产生和分流情况,可停止接收不符合接纳标准的废水,同时,书面向市、镇环保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设运营单位因自身原因导致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停止运行,造成基地内有关企业停产的,由建设运营单位按双方合同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建设运营单位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基地内企业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第五章 基地内企业职责
 
第三十一条 基地内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第三十二条 基地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第三十三条 基地内企业应当向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依法缴纳排污费,在排放污染物前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 基地内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环境保护岗位等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基地内企业应当对照基地准入基本要求实施建设,合理选择和利用生产原材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废水、废气、固体废物产生量和排放量,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三十六条 基地内企业应当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基地内企业应当和建设运营单位签订废水处理服务合同和供热合同,配合建设运营单位开展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集中治污、集中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X月X日。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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